绥滨县位于中国黑龙江省东北部的三江平原,黑龙江与松花江汇流的夹角地带。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,与俄罗斯隔江相望,南濒松花江与桦川县、富锦市为邻,东部与同江市一水相连。东西宽117千米,南北长46千米,面积3344平方千米。总人口19万人(2004年)。绥滨,在绥东设治局改设县制时,以其县城东部的绥东江岸旧绥滨埠,命名绥滨县。因其地处边境,又濒松花江,乃取“绥靖”(安抚)和“滨江”之意。隋唐属黑水靺鞨部,后归黑水都督府,辽属女真五国部的“奥里米部”,金属胡里改路,明属奴儿干都司,清为黑龙江副都统辖区。清末,1910年(清宣统二年),经汤原县知县奏请批准,在高家屯(今绥滨县临江村)设分防巡检。中华民国成立后,1912年7月,划归萝北厅设治局管辖,1913年末改为高家屯警察事务所。翌年7月1日,改设萝北县高家屯佐治局。因高家屯以姓名屯,“似欠雅驯”,1914年10月9日,奉令改为绥东城县佐。1917年3月30日,根据黑河道尹的呈请,黑龙江省长公署批准,以绥东县佐所辖区域设置绥东设治局,隶属黑龙江省黑河道。同年4月13日,北京政府内务部正式照准。1926年9月,将设治局移至敖来密屯(今绥滨镇西敖来村),1927年于敖来村东一公里处始放新街基(今绥滨镇),并将设治局迁驻新建局署。1929年1月9日,黑龙江省长公署核准,将绥东设治局升改绥东县。因与热河省绥东县重名,省长公署又于1月23日发布训令,决定将绥东县改为绥滨县,直隶黑龙江省管辖。为三等县,全县总人口2.57万人。东北沦陷后,初隶黑龙江省,1934年12月划归三江省管辖。1945年“九三”抗日战争胜利后,划归合江省管辖。1949年5月,撤销合江省,改隶松江省。同年6月23日,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,撤销绥滨县,并入富锦县。60年代初,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工作和对农业生产的领导,1963年12月30日,国务院批准,恢复绥滨县,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,县址设于绥滨镇,隶属合江专区。1964年2月11日,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,筹备设立绥滨县,同年3月两县正式分开。1985年1月,正式撤销合江地区,划归佳木斯市领导。1987年11月6日,国务院批准,划归鹤岗市领导。
绥滨“老赖”欠钱不还如何对付
有证据证明“老赖”欠钱不还,而且有还款能力,就能高枕无忧,万事大吉?要想让老赖受到严惩,还必须收集其拒绝履行判决、裁定或者妨碍执行地证据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材料:北京追债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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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财产将其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损坏或者赠送他人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致使不能执行的。应当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:笔录、证人证言、银行存款查询记录、担保函、转让合同、交易记录、财产过户登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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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具有协助义务的人,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。应当收集协助通知书、送达回执、调查笔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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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被执行人与有职务之人通谋,妨碍执行的。除了收集相关同谋证据以外,还要提供有职务之人的权限范围,及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的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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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以暴力,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人员执行的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。相应的视频资料和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以证明暴力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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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被执行人无视法院判决、裁定,而使债权人遭受巨大损失的。债权人因“老赖”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的物损清单及二者有关联的证据材料。